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撤销实施细则

2026年05月11日 14:27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撤销工作,维护和保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荣誉性、先进性,依据《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服务管理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185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颁布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确认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经省总工会审核认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撤销按照《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受到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被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判决书、处分决定等证明材料,逐级上报至县(市、区)、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

(二)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审核后,报经同级党委、政府(行政)同意,向省总工会提出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书面报告。

(三)建立由省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由省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

(四)撤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经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确认后,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停止执行有关待遇,并按照有关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五)撤销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经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审查后,由省总工会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省总工会印发撤销通知,并向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由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取消因获得称号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视情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六)认定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经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确认后,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停止执行有关待遇。认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经撤销称号工作联动机制审查后,省总工会停止执行有关待遇,并报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情形时,可以向省总工会反映、举报,省总工会应当作出核查。在作出撤销称号决定前,允许拟被撤销称号的个人向省总工会提出申辩、异议。省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七条 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到及时、规范,并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出现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有关方面出具的处理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作。

(二)县(市、区)、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当在接到基层单位书面报告当日,立即报省总工会停止其劳模待遇,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经同级党委、政府(行政)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省总工会应当根据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的书面撤销申请,启动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工作联动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审查工作,拟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人员情况报请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撤销通知。

第八条 县(市、区)、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当及时掌握管理范围内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受处分、处理的相关情况,与同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根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撤销条件,按规定上报撤销申请。

第九条 省总工会应当加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违纪违法等信息收集工作,与同级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推动撤销工作联动机制发挥积极作用。对符合撤销条件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规定及时处理,并督促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实施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撤销工作。

第十条 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报送撤销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申请及报告,未及时办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撤销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总工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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