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工作,依据《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的转接,是指对全国及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本人因工作变动(劳动人事、社保关系调出、调入)等原因,调出、调入本省、州市,由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办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的有关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服务管理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2018年5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颁布前,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确认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经各省(市、区)总工会审核认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跨省变动转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外调入云南省的:
1.由调出地区的劳模原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跨省)》,上报至劳模调出地区的省(区、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由其开具《劳模关系转接函(跨省)》,同时附工作调动等证明材料以及评选劳模的相关资料(包括:劳模表彰决定、劳模审批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调出地区的省(区、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公章,交至云南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2.云南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对转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劳模关系转入手续,向调出地省(区、市)总工会开具《劳模关系转入接收单(跨省)》,并书面通知劳模调入单位所属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纳入省劳模管理。
3.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负责通知劳模调入单位,将其纳入省劳模管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劳模管理系统录入并完善劳模基本信息。
4.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督促劳模调入单位工会做好调入劳模转接档案存档工作。
(二)云南省调出省外的:
1.由劳模原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跨省)》,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材料以及评选劳模的相关资料(包括:劳模表彰决定、劳模审批表、证书等)复印件,逐级报送至所属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
2.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收到转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云南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3.云南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进行审核确认,开具《劳模关系转出函(省内)》,附工作调动等证明材料以及评选劳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公章,与调入地区的省(区、市)总工会劳模管理部门对接联系,办理劳模关系转出手续,调入地区的省(区、市)总工会向云南省总工会出具《劳模关系转入接收单(省内)》。
第五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省内跨州(市)、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变动转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劳模调出工作单位填写《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省内)》,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材料以及评选劳模的相关资料(包括:劳模表彰决定、劳模审批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调出单位公章,逐级报送至所属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
(二)调出地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登录云南省劳模管理系统,在“劳模档案”—劳模变更—劳模迁出板块,上传《全国及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省内)》。
(三)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审核无误后,开具《劳模关系转入通知单》,通知转入地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登录云南省劳模管理系统,迁入劳模档案。
(四)调出地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对接转入地州(市)总工会或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移交劳模工作调动证明材料以及评选劳模的相关资料,存档管理。
第六条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在州(市)内、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内变动转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变动转接,与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变动转接程序相同,由调出和转入省(区、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要求在全国劳模管理系统中按程序转接。
第八条 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公司工会应当对劳模转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按规定时限要求向省总工会上报材料并办理相关转接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跨省)
2.全国及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关系转接审批表(省内)
3.劳模关系转出函及劳模关系转入接收单(跨省)
4.劳模关系转出函及劳模关系转入接收单(省内)
5.劳模关系转入通知单